(一)学院根据各省(直辖市、自治区)生源情况,确定提档比例,提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00-105%之间,其中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规则的省份,提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00%。 (二)新高考改革的省份(直辖市、自治区),考生所填报专业(组)志愿须满足该专业(组)选考科目要求。 (三)学院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。 (四)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(直辖市、自治区)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。 (五)综合改革省(直辖市、自治区):对实行“专业(类)+学校”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,按照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;对实行“院校专业组”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,执行考生所在省(直辖市、自治区)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,按照“分数优先、遵循志愿”原则录取,专业组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分,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,则按考生所在省(直辖市、自治区)同分规则择优录取。 (六)其余省(直辖市、自治区):进档考生依据分数优先的原则,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,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,投档成绩相同者按照专业志愿顺序录取。若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及投档成绩均相同,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择优录取,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语数外总分、数学单科成绩、外语单科成绩、语文单科成绩。 (七)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录取时,对服从专业(组)调剂者,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,对不服从专业(组)调剂者,予以退档处理。 (八)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调整招生计划时,学院向有关省(直辖市、自治区)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经同意后执行。 |